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

中药规管法例

  • 根据《中医药条例》,“中药材”是指《中医药条例》附表1附表2 内指明的中药材。
  • 根据《中医药条例》,“中成药”指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专卖产品:
    (a) 纯粹由下述项目作为有效成分组成:
      (i) 任何中药材;或
      (ii) 惯常获华人使用的任何源于植物、动物或矿物的物料;或
      (iii) 第(i)及(ii)节分别提述的任何药材及物料;
    (b) 配制成剂型形式;及
    (c) 已知或声称用于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人的疾病或症状,或用于调节人体机能状态。
  • 中药商发牌制度:凡任何人士欲经营中药材零售、中药材批发、中成药批发或中成药制造,均必须向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申领有关牌照,待获发有关牌照后,方可经营其业务。
  • 中成药注册制度:《中医药条例》第119条订明任何人不得销售、进口或管有未经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的中成药。
  • 中成药必须加上标签及说明书:《中医药条例》第143及144条订明任何人不得销售或管有未附上标签或说明书的中成药。有关标签及说明书的详情可参阅《中药规例》第26至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