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

相关法例

《中医药条例》(第549章)于1999年制定,是现时香港最主要规管中医药的法例。除了《中医药条例》外,本港还有其它与中药有关的法例:
根据法例规定,进/出口载列于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属法例A《进出口(一般)规例》附表1及2内的中成药及36种中药材(包括《中医药条例》订明的31种附表1中药材及5种附表2的中药材(凌霄花(Flos Campsis);制川乌(processed Radix Aconiti);制草乌(processed Radix Aconiti Kusnezoffii);威灵仙(Radix Clematidis)和龙胆(Radix Gentianae)),须受签证管制。凡进/出口此等物品,必须事先向卫生署申领相关的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
就药物包括中成药是否适宜供人使用或是否附有虚假标签作出管制。
就药物含有西药成分所作出的管制。中成药不可含有西药成分。
就药物包括中成药的广告宣传作出管制。
就伪药及作出虚假说明方面的规管。
就中成药含有濒危物种的成分作出管制。详情可参阅渔农自然护理署的《保护濒危物种─传统中药》小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