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

中医药条例

《中医药条例》(第549章)于1999年制定,是现时香港最主要规管中医药的法例。

中医规管法例

  • 根据《中医药条例》的规定,“作中医执业”或“以中医方式行医”是指以下任何行为或活动,即应用在全科、针灸或骨伤方面的传统中医药学为基础,以(i)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任何疾病的症状;(ii)开出中药材或中成药的处方;及(iii)调节人体机能状态,而“中医执业”亦须据此解释。目前只有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才可合法地在香港作中医执业。
  • 根据《中医药条例》,任何人士如欲成为注册中医,必须参加由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举办的执业资格试,取得合格后,才可申请注册。申请参加中医执业资格试的人必须已圆满地完成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医执业训练本科学位课程,或与该课程相当的课程。

中药规管法例

  • 根据《中医药条例》,“中药材”是指《中医药条例》附表1附表2内指明的中药材。
  • 根据《中医药条例》,“中成药”指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专卖产品:

    (a)纯粹由下述项目作为有效成分组成:
      (i) 任何中药材;或
      (ii) 惯常获华人使用的任何源于植物、动物或矿物的物料;或
      (iii) 第(i)及(ii)节分别提述的任何药材及物料;
    (b) 配制成剂型形式;及
    (c) 已知或声称用于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人的疾病或症状,或用于调节人体机能状态。

  • 中药商发牌制度:凡任何人士欲经营中药材零售、中药材批发、中成药批发或中成药制造,均必须向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申领有关牌照,待获发有关牌照后,方可经营其业务。
  • 中成药注册制度:《中医药条例》第119条订明任何人不得销售、进口或管有未经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的中成药。
  • 中成药必须加上标签及说明书:《中医药条例》第143及144条订明任何人不得销售或管有未附上标签或说明书的中成药。有关标签及说明书的详情可参阅《中药规例》第26至28条
  • 中药进出口管制:根据《进出口条例》 (第60章),凡进口或出口《中医药条例》订明的31种附表1中药材及5种附表2的中药材(包括:凌霄花、制川乌、制草乌,威灵仙和龙胆),以及任何中成药,须向生署申请许可证。
  • 除了《中医药条例》外,本港还有其它与中药有关的法例,例如: